西安投资环境概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改煤区范围内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城市热力管网敷设到位且具备集中供热能力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改用集中供热。热力管网敷设不到位但天然气管网敷设已经到位且具备供气能力的4T/H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改为天然气锅炉;4T/H以上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燃用洁净型煤。城市热力管网和天然气管网敷设均不到位的燃煤锅炉应改为油、电等其他清洁能源锅炉。
二、在改煤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建燃煤锅炉。新安装使用清洁能源锅炉和型煤锅炉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批。
三、绕城高速公路、西沣公路、沿山一级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和阎良区、临潼区区级机关所在地以及长安区韦曲街办、郭杜街办范围内的1T/H以下(含1T/H)的燃煤锅炉,必须于10月31日前改装为清洁能源锅炉或者型煤锅炉。型煤锅炉烟气排放量必须达到GB13271-2001中II时段一类区排放标准。
四、改煤区范围内,10T/H以上(含10T/H)的燃煤锅炉(含热力公司的锅炉),必须在所使用的优质煤以及西郊、灞桥两个热电厂所使用的特定散(粉)煤中均匀加入2.5%的XATA煤用固硫节煤添加剂,减少大型锅炉燃煤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型煤生产企业向用户提供的型煤,必须符合《陕西省地方标准———洁净型煤》(DB61/350-2004)。
六、从8月1日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宾馆、饭店、洗浴业、生产企业等常年运行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确保市政府使用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兰炭等治理大气污染措施的落实。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区政府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
九、质量技术监督、商贸、工商、公安、市政、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